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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必须经过批准才有效吗?
发表时间:2015-07-09 浏览次数:235

病假,是指劳动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假期。病假是法律规定给予劳动者在患病时享有带工资休养的权利。实践中,经常出现企业与员工在休病假问题上发生众多争议,在这些争议中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就是企业要求员工休病假必须经过企业批准才有效,否则就按照旷工处理。企业的这种规定和要求是否合法,是否存在法律风险呢?

由于员工在休病假期间,并不能为企业提供劳动,而企业却还要支付员工病假工资,对于企业来说是一种经济损失。而在实践中时常会出现员工将事假当病假来请,也存在员工通过休病假从事兼职活动或者其他非病假活动,员工的这些行会给企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也不利于企业日常的经营运转,影响企业的发展。为了防止上述情况的发生,一般企业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病假审批制度,通过对请假事实的审核来控制恶意请病假情况的发生。企业建立病假审批制度是完全合法且合理,但是这种审批权仅是形式上的审核,只要员工提交了医院出具的病假休假单,企业就应该批准员工的病假。

诚然,企业对于员工的病假必须批准,但也并不意味着企业完全处于被动地位,无事可做。企业依然有必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建立完善病假审批制度,对于员工请病假的事情进行一定的核实和调查,确认其真实性,以防止员工恶意请病假,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企业在建立员工病假审批制度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员工必须亲自就诊,禁止委托他人代为就诊,或代开病假单。因为医生是根据病人的病情决定是否需要休养,如果医生都没有看到病人,就不大可能确定病人的病情,开具的病假休养建议就可能存在与事实不符的情况。实践中,不排除存在员工的委托人代为请假病假亦或者夸大病情恶意延长病假期限的情况。因此要求员工亲自就诊是合理的。但是这种要求也不能过于僵硬,特殊情况下,如果员工确需委托他人代为就诊,或代开病假单的,必须如实向企业书面说明,否则视为严重违纪。

其次,对于一般的慢性疾病,员工应当提前一到两个工作日填写病假申请单,并在看病后由本人亲自到公司提交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等材料。在遇到突发性疾病的情况,员工应该通过电话及时告知单位相关病情,如果由于病情严重无法告知,也应该在病情稳定后第一时间告知单位相关情况。员工病假结束回单位上班后,也应该及时提交相关就诊资料,按照正常程序办理病假手续。如果病假期结束后,员工由于病情严重尚需继续治疗和休假的,也应该在病假结束前续假。

第三,不管是事前请病假,抑或是特殊情况下事后补请病假,原则上都应当由员工本人亲自到单位申请办理病假手续,禁止其他同事或亲友随意代为请病假。除非有特殊情况,比如丧失行动能力、外地就医等情况。

企业对于员工的病假应该批准,但是企业可以根据上述原则制定具体的请病假手续,防止假病假的发生,从而降低企业管理风险,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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