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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具厂生产淡季安排职工集中休假,可以吗?
发表时间:2014-05-13 浏览次数:407

案例

王某是一灯具厂的职工,由于通常情况下四五月份是灯具厂的生产淡季,这段时间由于开工不足,时有工人在家待岗。而9月至12月为生产旺季,员工们往往忙不过来。可这个最忙的时段恰是大多数工人工作满一年以上休年休假的高峰期。为了保障正常生产,王某所在灯具厂厂子决定,把这些员工的年休假前移,改在每年四月五月份休。

此举赢得了不少职工的欢迎,但也有部分职工表示不解,甚至有职工认为这种集中“预支”年休假的做法涉嫌违反法律。

说法:

根据生产周期让职工在生产淡季“预支”带薪年假没错

带薪年休假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时间的带薪年假的制度。《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发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在其第2条、第3条、第4条中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同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明确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由此可知,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带薪年休假”不可以“预支”。结合本案,上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把职工带薪年休假休假时间“前移”,让职工“预支”年休假的做法,能实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赢,也为法律所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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