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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工资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吗?
发表时间:2012-05-28 浏览次数:464

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确定了工人最低工资标准,职工在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单位发放的工资不能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那么,职工试用期工资能低于最低工资吗?

案例

王某自1995年2月被用人单位招聘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合同期为5年。合同规定实行6个月的试用期,从1995年2月~1995年8月。试用期待遇按用人单位规定的标准发给。1995年4月,当地人民政府发布了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规定本地区企业的最低工资标准为240元/月。6月8日,王某到企业财务部门领工资,工资单上只有200元。王某随即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每月240元发给,用人单位以最低工资不适用于试用期工人为由拒绝发给。王某不服,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用人单位按最低工资标准发给工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后,经过调查,王某反映的情况属实,于是裁决用人单位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王某工资,补发其不足部分。

解答方案

这是一起有关试用期工资支付标准的劳动争议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合法的。

一、首先,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可以由用人单位自行确定,这是合法的。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考验的期限,在试用期内,企业有权自行确定工资标准。劳动部1995年发布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5条第二款规定:“学徒工、熟练工、大中专毕业生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及转正定级后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因此,本案用人单位自行确定王某在试用期的工资作法并无不妥。

二、其次,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工资不能低于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劳动部1993年发布的《企业最低工资工资规定》第3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最低工资率是指单位劳动时间的最低工资数额。”该《规定》第19条规定,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率。最低工资率也就是《劳动法》所指的最低工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劳动部1995年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所在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因此,尽管用人单位可以自行确定其职工在试用期内的工资待遇,但不能违背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其确定的工资待遇标准违反法律规定是无效的。

三、再次,本案用人单位以最低工资标准不适用适用试用期工人的说法是不合法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王某试用期工资。按照《劳动法》第48条第二款规定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求,本案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当地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王某的试用期工资。本案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240元/月,用人单位却按200元/月支付显然违反了劳动法律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用人单位按每月240元支付王某试用期工资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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