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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超过约定期限,是否能够要求用人单位赔偿
发表时间:2012-11-16 浏览次数:254

案情:

今年1月,宋某应聘到县某食品公司上班,与公司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工资为1500元,试用期满后月工资为2000元。宋某在公司工作了半年后,听人说自己与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6个月试用期是不合法的,遂向公司提出补偿要求,但被公司拒绝。无奈之下,宋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仲裁委认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宋某与该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却约定6个月的试用期,明显是违法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3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宋某现在已经工作6个月,超过试用期4个月。仲裁委遂裁决该公司从第3个月开始每月按照2000元的标准支付宋某赔偿金。

相关法律知识:

试用期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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