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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是否计入劳动合同期
发表时间:2012-11-22 浏览次数:108

网友咨询:

我今年5月8日入职,老板口头说3个月试用期。过了3个多月老板同意我转正,要求我填写入职申请表,上面写的转正日期为9月1日,合同也从9月1日开始签,就是说变成近4个月试用期,而且近4个月的试用期没有算在合同期内,请问单位这样的行为合法吗?我可不可以要求单位补缴我试用期的社保?

律师解答:

单位做法违反了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您与单位的劳动关系自5月8日开始建立,单位最迟应当在6月8日与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的开始时间应当为5月8日,包括试用期。您的试用期是否合法要看单位与您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为您缴纳社会保险,所以您有权要求单位补缴自您入职以来的社会保险,法律规定劳动者缴纳的部分需要您个人承担。

相关法律知识:

试用期的含义: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

试用期的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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