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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浅谈
发表时间:2014-06-10 浏览次数:398

试用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根据现行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

1.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2.同一用工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即使工作岗位或工种发生变化,或者劳动者离职后重新入职,都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3.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4.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工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5.试用期内,除劳动者有过错的可以随时解除,劳动者因自身客观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预告解除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若解除应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6.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违约金的条款实际上限制了劳动者的解除权,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当确认为无效条款。

7.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办理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但实践中用人单位的一般都不缴纳,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发生工伤、疾病、意外伤亡,单位将承担因此发生的大笔赔偿费用。

8.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无须赔偿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用,即使劳动合同中有约定,该约定也无效。无需承担用人单位的招录费用。

9.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通知,如果在试用期内不提前通知就解除劳动合同,将面临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带来的法律风险。

10.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试用期的期限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对于劳动者尚未履行的期间,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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