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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受害的赔偿和雇主的免责
发表时间:2015-08-05 浏览次数:307

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是有条件的。首先, 雇员必须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其次,雇员遭受人身损害不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如果存在第三人的责任,那么就会产生雇员受害的不真正连带责任,而不是雇员受害的普通赔偿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在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情况下,雇员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无论哪一方承担了雇员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另一方对受害雇员的赔偿责任都消灭。但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受害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承担的条件是雇员人身损害的致害原因是第三人,而不是雇主。第三人造成雇员损害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是有区别的。补充责任存在一个先向直接责任人求偿的顺序问题,只有直接责任人不能或不能完全承担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才能向补充责任人请求赔偿;而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受害人可以向任何一方请求赔偿责任,不受顺序的限制。

发包人、分包人明知或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雇员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在发包人、分包人与雇主内部还存在一个责任份额的问题,对此份额的确定应当以各方对人身损害发生的过错程度与原因力大小来决定。不应当明知的,由雇主自己承担赔偿责任,与发包人、分包人无关。

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虽为无过错责任,但并非雇主对雇员在完成受雇工作中的任何损害都承担责任。如果雇主能够证明自己具有免责事由,则可以不承担责任。雇主的免责事由:其一是不可抗力,不可抗力作为一般免责事由,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在任何场合,都可以免除责任。其二是雇员的故意,任何人都应对自己的故意行为承担责任,雇员也不例外,雇主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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