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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妇女的“四期”,法律对保护“四期”有何原则性规定
发表时间:2015-03-28 浏览次数:0

妇女的经期、怀孕期、产期、哺乳期,俗称“四期”。

《妇女保障权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第2款规定:“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逐步完善对妇女的社会保障制度。”依照该法规定,妇女享有的基本权益和特殊权益包括:(1)政治权利;(2)文化教育权益;(3)劳动权益;(4)财产权益;(5)人身权利;(6)婚姻家庭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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