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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院成功调解37起群体性涉农劳动争议案
发表时间:2012-06-28 浏览次数:347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农民张某某、贾某某等37人分别与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劳动争议案。此前曾因给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而发生纠纷的37位村民与村委会终于在一中院法官的主持下握手言和,37名农民工共计获得解决补偿金26万余元。张某某、贾某某等37人都是80年代或90年代就到原北京市海淀区海丰印刷厂工作的职工,但因种种原因,张某某等人一直没有与海丰印刷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来,海丰印刷厂在不同的时间以生产任务不足为由分别让张某某等37人回家等候通知,之后一直没有音信。

    2006年5月,海丰印刷厂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核准,办理了企业注销登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某村村委会在海丰印刷厂企业注销登记申请表中承诺:债权债务已清偿完毕,没有拖欠职工工资和税款,如有未尽事宜由该村村委会承担。

    2006年12月,张某某等人以要求村委会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以张某某等人的申诉不属于受理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于是张某某等人起诉到法院。

    一中院受理上述37起案件后,考虑到这些案件属于涉农、群体性纠纷的特殊性,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可能引发群体性冲突。因此,承办法官细致耐心地做了大量的沟通、说服和协调工作。张某某等人认为,既然村委会承诺如有未尽事宜由其承担全部责任,现双方的劳动关系因海丰印刷厂的注销已经实际解除,村委会应给予他们37人相应的经济补偿。而村委会一方则认为,张某某等人与海丰印刷厂没有书面合同,根本不存在连续的劳动关系。

    一中院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法官告诉村委会的代理人,虽然张某某等37人没有与海丰印刷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通过已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二者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同时,法官又多次与张某某等人谈心,希望他们体谅村委会一次性向37人支付高额经济补偿的难处,做出适当的让步。经过承办法官不厌其烦地晓之以理、明之以道,双方最终达成调解,由村委会一次性给付张某某等37人经济补偿金共计26万余元。

    至此,这37起涉及人数众多,影响较大的涉农案件以调解的方式得到了圆满的解决,拿到经济补偿款的农民和从诉累中解脱出来的村委会对一中院法官“以人为本、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给予了由衷的赞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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