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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劳动法律实务之病假:医疗期,医疗补助费的加减乘除
发表时间:2015-06-25 浏览次数:123

一、医疗期

1、医疗期的法律性质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医疗期的法律意义在于限制单位的单方解除权,医疗期内员工无过错、企业裁员及合同到期时,单位不能解除、终止医疗期内的员工,这是对员工在一定期限内的特殊保护。医疗期对员工的病假工资无直接影响。

2、医疗期的计算

案:王小姐在某外资公司工作已经有3年多,期间断断续续累计请了110天病假,请问王小姐是否已经过医疗期?

解:就上海市的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特殊延长情形下文另述。

可总结公式为:

第一年医疗期为3个月,之后为n+2,最长不超过24个月,特殊情形延长除外。n系指本单位工作的整年数。

如,在本单位工作7个月,属于第一年,则医疗期为3个月;

再如,在本单位工作5年3个月,整年数为5,则为5+2,医疗期为7个月;

答:本案例中,王小姐在该公司工作3年多,整年数为3,则医疗期为3+2=5个月。王小姐医疗期天数应为5*20.83=104天,王小姐累计请病假110天,实际已经过医疗期。

注意,医疗期天数计算时应按20.83天/月,而非21.75,前者是员工的工作日(扣除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后者为计薪日(包括法定节假日,扣除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员工因病休息的,不应计入医疗期。

还有一种极其特殊情形,如刘某在公司工作3年9个月,医疗期应为3+2=5个月,但病假累计到第4个月时,刘某在该公司的工作期限即满4年,医疗期变成了4+2=6个月。所以,在计算员工医疗期时应注意夸整年数的情形。

3、医疗期的延长

上海市规定,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对于该规定,结合上海市的操作实务,作如下解读:

1)医疗期满后,员工继续请病假的,根据员工的诊断证明,若其有明显伤残或者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疾病的,单位应主动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员工拒绝鉴定的,医疗期可不予延长;经鉴定,伤残程度为5-10级的为大部分、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予延长医疗期,伤残程度达到1-4级的,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员工;

2)对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符合法定退休、退职条件的,单位可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终止劳动关系。实践中,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员工缴费年限、年龄符合退休条件(如男员工年龄到60周岁),不需要提前退休的,单位可直接终止合同;二是若员工符合办理提前退休、退职手续的(如男员工连续工作满10年,年龄达到50周岁),需要员工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但员工拒绝申请的,单位无法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3)对于因员工拒绝申请,无法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或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单位应与员工协商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与之前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

4、医疗期满后的合同解除、终止

1)单位单方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医疗期满后,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单位可以提前三十天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单位也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实务中,若医疗期满后,其继续请病假,提交合法病假手续后,则默认属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岗位,可在其提供病假手续后即以医疗期满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2)合同到期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合同到期时员工处以医疗期内的,单位应延长劳动合同期限至医疗期满,医疗期满后合同终止。单位支付终止合同经济补偿金。

注意,前述中的医疗期满,包括延长医疗期情形。

3)其他合同解除、终止情形,如员工严重违纪被辞退、单位决定解散导致合同终止等情形,因与是否处于医疗期间无关联,本文暂不论述。

二、医疗补助费

1、医疗补助费的法律性质

医疗补助费,是指因员工患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员工的额外的经济补偿,系对患病员工的福利性待遇。

2、医疗补助费的支付情形

医疗补助费的支付前提是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具体包括两种情形:

1)医疗期满后,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应支付医疗补助费;

2)但用人单位并非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而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医疗补助费呢?

根据《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2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劳办发[1997]18号文又进一步明确规定:“《通知》第22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从上述规定我们看到,医疗期满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能够主张医疗补助费的情形,仅限于“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若劳动者被鉴定为1-4级,或不构成伤残等级,员工要求支付医疗补助费的,无法律依据。

3、医疗补助费的计算标准

1)医疗补助费为6个月本人工资,重大疾病为9个月,绝症的为12个月以内。重大疾病、绝症的区分依据主要看医疗机构的诊断意见。

2)医疗补助金的计算,按解除前员工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需注意,一般解除前员工享受的为病假工资,该工资数额低于正常工资标准,但仍应以该病假工资为准,而不应按正常工资标准。

下期张律师将为各位分享“上海劳动法律实务之病假(三):企业病假员工管理实务一、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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