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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依法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判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经济赔偿金
发表时间:2015-08-31 浏览次数:384

案情:

张某于2007年4月入职广州市某公司,自2007年4月至2015年3月在公司工作期间,曾连续签订过三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015年3月31日第三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到期,到期后张某继续在该公司工作,2015年4月12日,张某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公司发出书面申请,要求公司依法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收到该申请后,向张某发出书面通知,决定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张某不服,遂找到王谆律师,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准备工作:

王谆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了解了案情,让张某准备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三份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给公司发出的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申请书及快递单、公司发来的书面解除通知书、近一年来银行卡的工资明细流水等等。

法理分析:

张某与公司已经连续订立三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两次,此时,张某有权要求公司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张某在最后一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的合理协商期内向公司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公司应当依法与张某续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现公司不同意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终止。因此,公司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向张某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裁判结果:

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判决该公司向张某一次性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15120元。

张某最近十二月的平均工资为7195元,现张某已经在该公司工作七年四个月,公司应向张某支付的经济赔偿金为115120元,计算公式为7195元×8年×2=115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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