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债务人不履行或拒绝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权利人应在二年时效内向法院申请执行。如果逾期申请,法院能立案吗?
张某与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a县法院于2009年5月24日作出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认,王某应于2009年11月30日前分6期支付张某货款45万元。王某分4期向张某支付了30万元后,就再未支付余款。2012年11月30日,张某向a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已超过执行期限二年,a县法院以未能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为由,驳回了张某的执行申请。张某不服,向b市中院提起复议。
b市中院审理认为,法院不应主动审查时效,即便申请执行人超过二年申请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仍应立案执行。
律师提示:《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本案中,在当事人尚未提出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虽然最后法院支持了张某的请求予以立案执行,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如果王某提出时效抗辩,而张某没有法律规定的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法院将裁定不予执行,张某的权利可能将得不到保护。故权利人应注意申请执行的二年期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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