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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时效期限的延长
发表时间:2014-04-04 浏览次数:418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释解】

本条是关于举证期限延长的规定。

举证期限只是当事人事先协商确定或是人民法院事先指定的期限,并不是一个不变期间。这是因为在诉讼中,当事人可能因存在某种障碍而不能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且这种障碍是否会消除以及在何时消除均无法确定。对于此种障碍,如果法律不加救济,不仅会有损于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以及法官裁判的公正性和社会公信力,而且对当事人来说,他们会因此而丧失许多至关重要的诉讼机会以及由此而产生的诉讼权利。因此,在遇到此类障碍时,应当允许当事人通过法定的方式予以救济,其表现方式就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此类障碍主要有以下几类:

第一、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的原因而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

第二、证据本身在客观上产生于开庭审理过程中;

第三、由于第三方的原因,使得当事人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

第四、其他因证据收集上的实际障碍而使得当事人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的情况。如证人出国一时无法与之联系,持有重要书证的人下落不明等。

但是,对一方当事人延期举证的申请如果不加限制地予以同意,势必会损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可能有损于诉讼的公正。因此,法官对丁-当事人延期提交证据理由的正当性,除上述理由之外,还应从以下方面加以考虑:

第一、是否给对方当事人可能带来不利之处;

第二、证据材料所记载或表示的内容有无重要性;

第三、当事人之所以没有在开庭审理前提交证据,主观上是否有迟延诉讼的故意以及重大过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一时不能提交证据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指定其在合理期限内提交。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确有困难的,应在指定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延长的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及《适用意见》,对此类情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为提高当事人举证的积极性,防止当事人借举证期限的延长拖延诉讼,举证期限的延长一般不应超过两次。至于举证期限究竟能延长多少,可由审判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自由裁量,但应以不过分延迟案件的审结为准。此条件也应当适用于当事人再次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情形。

【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法院经当事人申请依职权调查取证是否适用举证期限的延长。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延长举证期限。但在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调查收集证据,而申请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情况下,虽然法院调查所取得的证据最终归属于当事人的证据体系,但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证据是否存在举证期限延长的问题。我们认为,在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调查收集证据时,人民法院经其申请调查取证也应当有期限的限制,否则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无法与举证期限制度协调运作。法院在该合理的期限内还是未能收集到证据,应该说延长举证期限已无必要,故此时不适用举证期限的延长规定。

二、延期举证的次数限制和时间限制。我们认为,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不能次数过多,一般不应超过两次。至于延期举证后的举证期限,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不能多于初始的举证期限;(二)不能产生迟延诉讼的效果。因此,在审判实务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应当从严掌握。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亊诉讼法(节录)

第一百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査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节录》

76.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一时不能提交证据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指定其在合理期限内提交。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确有困难的,应在指定期限届满之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延长的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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