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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13〕17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 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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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3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4月30日起施行。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条例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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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06〕6号)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补充解释如下: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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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0〕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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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的通知 (京高法发[2009]226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已于2009年4月13日由市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次(总第234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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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院民商事审判实践中有关疑难法律问题的解答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2012年3月7日网站公布 为了加强民商事审判实践中疑难问题的研究,统一司法尺度,省法院民二庭组织有关审判人员对民商事审判中的有关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破产法、保险法以及诉讼程序中的疑难问题 进行了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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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 原告须知
有比较充分的证据。法院审理案件,是以事实为依据,而认定事实的主要依据就是证据。在一般的诉讼中,原则上是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所以作为原告,证据是非常重要的,在没有收集到基本的证据时提起诉讼往往是不明智的。正确的做法应当是自己或者委托律师先进行诉前的调查举证,然后在定夺是否起诉以及如何进行诉讼。 第四、选择对此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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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 旅游纠纷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0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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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 人民调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活动,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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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 民事案由规定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已于2007年10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法发〔2000〕26号)同时废止。现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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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债务,致被控股企业无力偿还债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则由控股企业承担。 八、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二○○三年二月一日起施行。在本规定施行前,本院制定的有关企业改制方面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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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涉及能否存在中止、中断、延长的问题。笔者认为,该30日应认定为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确定的某种权利预定的存续期间,该期间届满,则权利当然消灭,故又称为权利预定存续期间,即预定期间。除斥期间是学理名词而非法典名词,在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中,尚无除斥期间或预定期间的专门用语。在民法理论中,根据民事权利作用的不同,通常将民事权利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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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 诉讼法制度
由于诉讼主体众多,诉讼空间的有限性,无法同时容纳众多的诉讼主体,不但民事诉讼中传统的单一诉讼制度不能解决,共同诉讼制度也无能为力。诉讼实践呼唤着新的诉讼制度的诞生。在这种社会条件和背景下,面对集团性侵害,需要一种方式来救济少额多数易腐权利,实现诉讼的经济与效益。正是在这种时代背景下,群体性诉讼继个体诉讼和共同诉讼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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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特殊侵权诉讼举证责任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 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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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2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决定》),现就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前已经受理、施行时尚未审结和执结的案件(以下简称2013年1月1日未结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2013年1月1日未结案件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案件,2013年1月1日前依照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已经完成的程序事项,仍然有效。 第二条 2013年1月1日未结案件符合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或者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管辖规定的,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继续审理。 第三条 2013年1月1日未结案件符合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或者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送达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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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2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12月28日 法释〔2012〕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2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4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决定》),现就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前已经受理、施行时尚未审结和执结的案件(以下简称2013年1月1日未结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2013年1月1日未结案件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案件,2013年1月1日前依照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已经完成的程序事项,仍然有效。 第二条2013年1月1日未结案件符合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或者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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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有举证时限制度中,由于没有规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司法实践中产生一定弊端。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了举证时限制度,其中包含了被称之为“证据失权制度”的规定。 该司法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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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增设了具有我国特色的小额诉讼制度,这将大大提升基层法院小额、简单纠纷解决的效率。小额诉讼程序切实彰显“快审、快判、快结”的程序价值,节约了当事人的精力和成本,大大方便了当事人诉讼,对解决小额纠纷具有独一无二的优势,满足了当事人以最低诉讼成本、最快速解决纠纷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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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2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12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2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4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决定》),现就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前已经受理、施行时尚未审结和执结的案件(以下简称2013年1月1日未结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2013年1月1日未结案件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但本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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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2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4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2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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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55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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