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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处置饮用水源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发表时间:2011-06-09 浏览次数:68

一、指导思想

按照“以人为本,饮用水源安全与保护优先”的指导思想,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政府对管辖范围内的集中式饮用水源污染事故负总责的前提下,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加强合作的原则,xx县相关部门应对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形成防范有力、指挥有序、快速高效和协调一致的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体系。

二、工作目的

为规范和强化应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做到对水污染事件早发现,速报告,对事件造成的损失和污染后果降低到最小程度,最大限度地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

三、适用范围

(一)剧毒、有毒、有害性化学物品(如氰化物、砷、汞、六价铬、亚硝酸盐、农药、氨氮、石油类、磷等)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燃烧、大面积泄露等突发性事故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可能或已经造成的化学性污染。

(二)致病性微生物和寄生虫等通过饮用水源使居民可能或已经出现腹泻、伤寒、霍乱、甲型肝炎等肠道传染病暴发流行的生物性污染。

(三)工业生产企业因突发事故对集中式饮用水源造成的其它污染。

(四)人为破坏或过失使有毒物质进入集中式饮用水源造成的污染。

(五)因地震、洪水、干旱等自然灾害和煤炭采掘造成的饮用水污染和困难。

四、事故等级

根据环境污染程度分为:

(一)重大污染: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污染:

1、饮用水源监测项目(28项)中有1项以上(含1项)浓度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水体标准或者严重超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源水质要求,经水厂净水处理后仍未达到饮用水水质标准或者残留含量对居民身体健康、工农业产品、输配水管道等构成威胁,不能保证居民终身饮水安全;

2、饮用水源周边流域、水库出现死鱼、死禽;

3、因人为故意、过失或其它突发性污染事故致使有毒物质或大量高浓度污水进入水源保护区。

(二)较大污染:饮用水源监测项目(28项)中有1项以上(含1项)浓度处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ⅳ类水体之间或者超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范等规定的水源水质要求,经水厂净水处理后仍未达到饮用水水质标准或者残留含量对居民身体健康、工农业产品、输配水管道等构成威胁,不能保证居民饮水安全。

(三)一般污染:饮用水源监测项目(28项)中有1项以上(含1项)浓度处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ⅲ类水体之间或者超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范的水源水质要求,经水厂净水处理后不影响水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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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防治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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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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