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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常识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期为3年
发表时间:2015-07-03 浏览次数:314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以强制程序保护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的法定有效期限。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关于受到环境损害提起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限规定: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本条规定的诉讼时效仅指对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环境损害的受害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也就是要求污染者或生态破坏者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如果受害人要求污染者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则受3年的诉讼时效期限制,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但如果受害人要求污染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则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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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防治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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