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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排污单位加倍征收超标排污费的情形
发表时间:2005-01-19 浏览次数:122
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加收1~5倍超标排污费。

1981年1月1日以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和挖潜、革新、改造的工程项目,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

1.1981年1月1日以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和挖潜、革新、改造的工程项目,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

2.各级地方人民政府限期治理、搬迁、停产、转产而未按期完成的;

3.有污染处理设施而不运行或擅自拆除、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

加倍征收排污费的幅度,由征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根据造成的污染状况和违法情节决定。加收2倍以上(含2倍)排污费的,应报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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