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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发表时间:2013-07-19 浏览次数:77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明确规定为:专门针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污泥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国家专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废气的排放和污泥处置的排放与控制管理。根据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专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本标准实施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和污泥的排放不再执行综合排放标准。污水处理厂噪音控制仍执行国家或地方的噪音控制标准。

表1 《标准》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

项目 基本控制项目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a标准 b标准

1 化学需氧量(cod)(mg/l) 50/60 60/60 100/120 120

2 生化需氧量(bod)(mg/l) 10/20 20/20 30/30 60

3 悬浮物(ss)(mg/l) 10/20 20/20 30/30 50

4 动植物油(mg/l) 1/20 3/20 5/20 20

5 石油类(mg/l) 1/10 3/10 5/10 15

6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mg/l) 0.5/5 1/5 2/5 5

7 总氮(以n计)(mg/l) 15/- 20/- - -

8 氨氮(以n计) (mg/l) 5(8)/15 8(15)/15 25(30)/25 -

9 总磷(以p计)(mg/l) 1/0.5 1.5/0.5 3/1 5

10 色度/稀释倍数 30/50 30/50 40/80 50

11 ph 6~9/6~9 6~9/6~9 6~9/6~9 6~9

12 粪大肠菌群数(个/l) 103/- 104/- 104/- -

注:括号外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前后数值分别表示现标准值、原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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