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1996
批准日期 1996-10-04 实施日期 1998-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8978-1996
代替 gb 8978-8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业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92)》,船舶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船舶工业执行《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执行《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4914-85)》,纺织染整工业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肉类加工工业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合成氨工业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92)》,钢铁工业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航天推进剂使用执行《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374-93)》,兵器工业执行《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470.1~14470.3-93和gb4274~4279-84)》,磷肥工业执行《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95)》,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3 本标准颁布后,新增加国家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按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应的国家水污染物行业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7-82 海水水质标准
gb3838-8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8703-8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8703-88 辐射防护规定
定义
3.1 污水:指在生产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
3.2 排水量: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电站排水。
3.3 一切排污单位:指本标准适用范围所包括的一切排污单位。
3.4 其他排污单位:指在某一控制项目中,除所列行业外的一切排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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