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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主动向受害人进行赔偿的情形
发表时间:2005-01-31 浏览次数:0
人民检察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作出决定,主动向受害人进行赔偿:

(1)对已经拘留、逮捕的人作出撤销拘留、逮捕决定、不起诉决定、复查纠正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无罪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2)对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以及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已作出处理决定的;

(3)对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财产予以纠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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