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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被盗值班人员的责任
发表时间:2013-08-23 浏览次数:232

幼儿园被盗值班人员需要承担多少责任?该人员达到幼儿园后发现园内乱七八糟,后询问阿姨,阿姨第一个到,阿姨发现很大脚印,但是没意识到是进小偷 所以不小心拖掉了 该人员第一时间电话通知园长和老板,他们赶到后,发现损失了一些数码产品,数目不是非常大,再加上家长小朋友快来了,就决定不报警了。事后,了解前一天值班老师忘记检查洗手间的窗户 不确定是否关了,而这个窗户是可以作为进入室内的通道的,因此要求值班老师负全责。请问值班人员需要承担多少责任?谢谢

淄博律师解答:

保管的人义务

1)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不定期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方法;

3)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此规定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6)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7)保管物在保管期间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保管人承担;

8)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9)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保管其他可是代替物的,可以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

值班人员作为保管人,对于损失,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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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形财产损害赔偿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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