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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临时起意共同犯罪的充分条件
发表时间:2012-07-11 浏览次数:167

临时起意共同犯罪是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在司法实践中,很难与实行过限区分开来。本文笔者拟从临时起意共同犯罪与实行过限之异同的角度试析临时起意共同犯罪的充分条件。

我国1997年刑法第25条对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区别于单个人的故意犯罪,共同犯罪除需“二人以上”,还需“二人以上”的共同故意以及共同故意支配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共同犯罪之共同故意包括对共同犯罪行为及其结果的认识的意志因素和对共同犯罪行为及其结果的态度的意志因素两方面。在共同实行一种犯罪过程中,部分人临时起意,实行了超越原共谋范围,与原共同行为没有任何牵连,不能与原共同行为一起成为某种共同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行为,未参与的其他行为人是否应与之构成新的共同犯罪?

我国法律并未对上述问题作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很大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如果其他行为人根本不知情,就谈不上对该犯罪行为具有罪过,因此该犯罪行为属于实行过限,不知情的实行犯对此不负刑事责任;如果其他行为人是知情的,则表明主观上对该犯罪行为是容忍的,尽管没有亲手实行,也应承担刑事责任,该犯罪行则为临时起意共同犯罪,即将“知情”作为临时起意共同犯罪的充分条件。另一种意见认为,部分共同犯罪的行为人临时起意,实行超越原共谋范围的行为,其他未参与的行为人对超越行为没有共同的行为和共同的意识、意志,而仅仅“知情”,不能与之构成新的共同犯罪。

如果单纯地把“知情”定为临时起意共同犯罪的充分条件,对于其他行为人来说,就会产生不公正的司法效果,如果仅因其他行为人未参与后续行为而笼统得将后续行为定为实行过限,则又有悖于刑法惩罚犯罪、打击犯罪的意图。笔者认为,在共同犯罪的部分行为人临时起意,实行超越原共谋范围的行为的情况下,其他行为人应与之构成新的共同犯罪的充分条件是“知情”及对后续行为的“默认”“放任”。

所谓临时起意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共同犯罪人预谋犯甲罪,但在实行甲罪的过程中,临时起意共犯乙罪。临时起意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共同实行犯中的部分行为临时起意实施了超出共谋范围的犯罪行为,其他行为人对此既知情,又参与的。二是共同实行犯中的部分行为人临时起意实施了超出共谋范围的犯罪行为,其他行为人对此虽然知情,但并未参与的。

在认定临时起意共同犯罪的时候,首先必须注意分析、研究行为人对某一临时起意的犯罪行为是否知情。如果根本不知情,就谈不上对该犯罪行为具有罪过,因此该犯罪行为属于实行过限,不知情的行为人对此不负刑事责任。如果知情且参与的,所有行为人均应对其行为负刑事责任。如果单知情而未参与的,也不可一概将之定为实行过限或是临时起意共同犯罪,关键得看知情而未参与行为人的主观意识即构成犯罪人的主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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