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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定的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一项措施。是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二、应当减刑的情形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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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不适用减刑: 对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一般不适用减刑。 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予以减刑,同时相应的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相应缩减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低于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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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 以减刑。为使无期徒刑犯的减刑,与死缓犯、有期徒刑长刑犯的减刑相照应,对确有 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确有悔改并 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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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的保障程度,确认罪犯的被改造效果。目前,我国减刑、假释程序很不规范,极待完善,笔者希望能通过此文,对该程序理论与实践上的完善能有所裨益。但在展开论述之前,笔者首先要界定本文所探讨的减刑、假释程序仅指法院在受理减刑、假释案件后所进行的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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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近日在全国部分法院减刑、假释工作座谈会上强调,所有职务犯罪减刑、假释一律实行公开听证制度,尤其是对原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对重大、有影响的减刑、假释案件则实行陪审制度或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制度。 在职务犯罪减刑、假释中引入听证程序,以透明化的机制运作确保刑罚执行变动中的公正性,这无疑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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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刑罚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集体评议、首长负责的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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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条件的犯人要远远多于每次实际核准的人数。如何确定减刑、假释对象又成为了减刑、假释工作中突出问题。在这一环节上,由于法律没有进行严格界定,给实际工作留下了随意操作的空间,甚至监狱严格按照集体研究,逐级审批来确定减刑名单,仍不能完全避免罪犯及其家属乃至社会的误解和猜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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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重构的具体模式有两种:一是司法机关依职权提出二是罪犯本人申请 减刑、假释作为一项重要的行刑制度,可谓对罪犯的“第二次审判”,是有效调动服刑人员认真接受改造,提高改造质量,使罪犯早日回归社会的重要手段。但是,在当前运行的减刑、假释程序中存在监狱建议权侵蚀法院审判权、检察机关监督手段疲软、当事人参与权过少等弊端,造成了减刑、假释运行过程中出现了不公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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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程序是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一道关口,如果减刑、假释程序设计得不合理,那么即使刑事实体法制定得再好,此前的刑事诉讼程序再公正、合理,最终也会因减刑、假释程序的缺陷而功亏一篑。而我国减刑、假释程序近年来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严重侵蚀我国司法正义而又长期被忽视的黑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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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等13名犯人获得减刑2年6个月。 法官表示,以往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一般只采取由执行机关呈报材料,法院进行书面审理的模式。如今减刑假释采取听证会的方式,今天又请了10位人大代表进行观摩,最大的好处就是使减刑、假释程序透明化,并且任何人都可以当庭提出意见,比以前灵活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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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影响的人应充分而有意义地参与裁判过程、控辩双方应受到平等对待、裁判应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形成、程序应当及时地产生裁判结果等程序性规则来保障实体的公正。减刑假释作为一种刑事司法程序,理应符合司法程序的一般原则,遵循保障程序公正的各项规则如程序参与原则、中立原则、程序对等原则、程序理性原则、程序自治原则、程序及时和终结原则等。而听证制度恰恰是为公正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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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王亮大专学历,由于诈骗罪、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2006年6月入狱,这次是他第一次通过监狱提请减刑。 2 避免职务犯减刑假释有猫腻 “职务犯罪是近几年社会关注的热点,此次需要被公证的职务犯一共有33人,其中省第三监狱有18人,其他需被公证的职务犯分别在许昌监狱和许昌市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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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运行的症结——长期缺乏检察监督权的设置,并以此提出加强减刑假释监督的途径和对强化减刑假释检察监督的改革设想。 一、我国现行减刑假释立法和检察监督模式 在我国的现有立法中,《刑法》设专节③规定了减刑、假释两种刑罚执行制度。在具体执行中我国采取减刑假释由“刑罚执行部门提请、人民法院审裁”的减刑假释行使权设置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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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提高监狱执法质量的新举措,揭开了监狱执法工作的神秘面纱。 据省监狱管理局局长王有仁介绍,这次观摩会的主要目的是进一步提高监狱对减刑、假释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规范监狱长办公会研究减刑、假释的工作程序,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地开展减刑、假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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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市政法单位“执法整改”活动中,北京市监狱局对狱警执法最易出问题的提请减刑假释程序进行了规范。记者日前从北京市监狱管理局了解到,现在一名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必须经过10个环节,并进行两次公示。 记者日前在北京市监狱一个小礼堂里看到,申报减刑假释的24名罪犯及部分旁听家属,整齐地坐成几排,等待着即将举行的提请减刑假释公开审批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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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查活动中,发现并纠正各类违法问题,主要表现为各职能部门在办理减刑、假释工作过程中,减刑、假释裁定不符合法定条件,相关地方法规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监管机关对服刑人员减刑、假释记分不合理;服刑人员减刑、假释裁定案卷不规范等情况,甚至发生了徇私枉法、权钱交易以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等严重损害司法公正和刑罚正确执行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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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提出:减刑假释法律监督之困惑 刑罚执行作为刑事诉讼的最后一个环节,承担着惩罚和教育罪犯的重要任务,关系到刑罚目的的最终实现。减刑假释能够直接产生变更原刑事判决、裁定执行的法律后果,与罪犯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有利于促进罪犯改造和稳定监管秩序,是一种十分重要的刑罚执行变更制度,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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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今年5月1日起,全国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将实施新规定,日前司法部颁布了《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 据了解,对确有悔改表现、积极改造的罪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请减刑假释,是我国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重要内容。长期以来,我国监狱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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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1、对未成年的罪犯的减刑在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犯依法适当放宽;2、对罪行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和累犯的减刑,应从严把握;3、对老年犯和非自残性的残疾犯的减刑,应注重悔罪的实际表现。 假释: (一)适用假释对象条件。 是指假释只能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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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缓期两年期满,一般情况下应减为无期徒刑,而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5月的司法解释规定: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未成年犯,2年期满后,即应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事实上被判死缓的未成年人2年期满以后,无疑均已成年。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司法解释无疑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在减刑时的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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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149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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