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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律师: 胡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情形: 一、认罪服法; 二、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四、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确有立功表现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咨询律师: 胡骅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释[1998]8号 发布日期:1998-5-9 执行日期:1998-5-9 1998年4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5月9日起施行。 为正确认定自首和立功,对具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依法适用刑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在诉讼程序中共有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侦查机关三个司法主体,他们参与并主导着整个诉讼程序的进程。那么立功是由他们中的某一个机关认定,还是由三个机关共同认定或是三个机关都有认定立功的权力呢?三个机关的职责不同,在诉讼程序中的作用不同,所以,由三个机关共同认定只能造成认定上的更加混乱而别无益处,故不能由三个机关共同认定。那么是否三个机关各自都有认定立功的权力呢?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为使犯罪分子得到从轻处理,犯罪分子的亲友直接向有关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应当认定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 据以立功的他人罪行材料应当指明具体犯罪事实;据以立功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侦破案件或者抓捕犯罪嫌疑人要有实际作用。
咨询律师: 胡骅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 立功的条件,主要包括: (1)主体是犯罪分子,即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立功的行为内容有两种,一种是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另外一种是提供重要线索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因档案缺失立功材料,冯女士以荣誉权受到侵犯为由将原单位某实业公司告上法庭。因不服一审判决,其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记者9月8日获悉,二中院已受理此起上诉案。 冯女士在某实业公司工作期间,因工作突出,先后立过公司“三等功”、被区工会评为“爱国立功标兵”。1998年,其从实业公司下岗,档案关系转至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咨询律师: 胡骅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    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法发〔2009〕13号 为依法惩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现就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有关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和处理问题
咨询律师: 胡骅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透露,此前对于自首和立功,刑法总则仅用了两个条文作了原则性规定,1998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用七个条文作了细化规定。但是,近年来新类型“自首”、“立功”时有出现,刑法和解释因制定时间早、规定较原则,已不能完全解决新情况、新问题。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情形: 一、认罪服法; 二、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四、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确有立功表现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我国刑法规定了对有立功(包括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从宽处罚的制度,根据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应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但对“阻止他人犯罪未获成功”能否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法学界及司法实务界存有不同看法。 第一种观点认为,法律之所以规定阻止他人犯罪的行为是立功表现,是因为阻止人使他人正在实施的犯罪行为将要对国家和社会造成的危害得以避免,相当于阻止人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了利益。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对于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所谓立功表现,主要包括下列行为:1.揭发检举其他犯罪分子的重大罪行或较多的一般罪行,经查证属实的;2.提供重要线索,使司法机关得以破获其他案件的;3.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犯罪分子的。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根据刑法典第68条之规定,立功有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之分。 一般立功的主要形式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且查证属实的;提供重要线索,使司法机关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在押期间制止他人犯罪活动的,等等。
咨询律师: 刘波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对于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所谓立功表现,主要包括下列行为:1.揭发检举其他犯罪分子的重大罪行或较多的一般罪行,经查证属实的;2.提供重要线索,使司法机关得以破获其他案件的;3.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犯罪分子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在处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案件以及其他毒品犯罪案件时,往往会涉及到犯罪分子的自首与立功问题,由于自首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从轻量刑情节之一,对于毒品犯罪分子是否认定具有自首情节,直接关系到量刑是否从轻的问题,因而有必要准确掌握自首的定义、成立条件以及对自首犯的量刑原则。 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自首可分为两种,即一般自首和特殊形式的自首,它们的构成条件有所不同。
咨询律师: 刘波
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咨询律师: 胡骅
[立功] 什么是立功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后,在主动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的时候,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者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线索,使案件得以侦破的行为,可视为立功。 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是指揭发他人与自己共同犯罪的事实和揭发他人单独和他人与第三人共同犯罪的事实。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应当符合: 一、确有犯罪事实存在
咨询律师: 肖本岗

量刑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159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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