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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处罚追诉期
发表时间:2012-03-02 浏览次数:260

治安处罚法规定:“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例如:我看到某人违反治安处罚法,但是没有报告公安机关,六个月以后我报告给了公安机关,这时此人不会受到处罚。可以这样理解吗?

问题补充:我指单次的违法行为,同时没有任何人报案的情况.

不一定。

如果是一般违法行为,是可以这样理解的。

如果是连续违法和持续违法,其首次违法行为不是六个月不予追究起算时间。而是以其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例如:某人连续盗窃两次金额低于盗窃线(如果三次就是犯罪了,而不是违法),第二次盗窃时间是在第一次盗窃的五个月后,那么,公安机关对其追究的时间是从第二次盗窃开始起算,如果,在第二次盗窃两个月后公安机关才发现其违法行为,那么,公安机关可以追究七个月前此人的第一次盗窃。

因此,这种情况下,你的说法就不能成立了。

又如:某女的父母干涉女儿的恋爱婚姻自由,担心女儿出去找其男友,非法拘禁女儿,限制其人身自由,如果从开始拘禁时起算就对受害人不公平了,因为,非法拘禁是一种持续违法行为,应该从被拘禁人(女儿)不再被拘禁的时间开始起算追究时间。

因此,这种情况下,你的说法也不能成立。

所以,你的理解是片面的,该推理逻辑上不具有完整性。从法理角度严格来说是错误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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