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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有关期限对照表
发表时间:2013-03-01 浏览次数:286

刑事诉讼有关期限对照表

 

立案

侦查

2 —7个月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下列案件在本法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补充侦查

2次为限,每次1个月

审查起诉

1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一审

1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四类案件可以再延长1个月

自诉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6个月内宣判。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简易程序

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

二审

1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四类案件可以再延长1个月,但是最高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法院决定。

再审

在做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

其他说明:一审和二审一样,自诉和再审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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