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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徒刑的适用对象
发表时间:2012-07-10 浏览次数:211

无期徒刑的适用对象 无期徒刑减刑、假释

所谓无期徒刑,是指无限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适用无期徒刑,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无期徒刑是最严厉的一种自由刑。其严厉性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无期徒刑没有刑期的限制,即剥夺罪犯终身人身自由;二是按照刑法第57条的规定,凡被判处无期徒刑的,都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三是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不存在折抵刑期的问题。

2、无期徒刑的适用对象是罪行未达到需要判处死刑的严重程度,但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很大,需要永久与社会隔离的犯罪分子。

3、无期徒刑的执行场所是监狱或者其它执行场所。在执行期间,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且无回家和获得劳动报酬的待遇。

4、无期徒刑不可能单独适用。这是由前述被判处无期徒刑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所决定的。

5、无期徒刑虽无期限限制,但并不意味着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必然终身服刑,只要其认真接受改造,积极表现,就可能获得减刑、假释或者赦免。实际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很少有终身服刑的,一般都在服刑一定时间后,被减为有期徒刑,甚至被假释出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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