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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 什么是挪用公款罪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恃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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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 什么是玩忽职守
所谓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玩忽职守罪的基本犯罪构成如下: (1)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客体是公共职责的公正、勤勉性和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活动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玩忽职守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 因工作失误往往也会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在这一点上与本罪相同之处。但两者有严格的区别: (一)客观行为特征不同。工作失误,行为人是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而玩忽职守罪则表现为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 (二)导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原因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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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12年7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2次会议、2012年9月1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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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12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2次会议、2012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2〕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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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解读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日前发布,最高法院相关负责人对此予以专业解读。 在刚刚结束的党的十八大上,反腐成为最受关注的话题之一。十八大报告更是不吝笔墨,对惩治腐败、健全反腐体系作了详尽的阐述,足见中央对反腐决心之坚决。习主席指出:腐败问题越演越烈最终会亡党亡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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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法释〔2012〕18号 (2012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2次会议、2012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9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两高:渎职致死亡1人以上即可定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昨天对外发布。司法解释首次明确,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国家机关负有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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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12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2次会议、2012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9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渎职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
咨询律师: 胡骅
虽有不解救的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 所谓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造成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等后果以及引起其他犯罪案件发生,等等。 根据i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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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犯罪的规定处罚。3、如果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纳税人财物,构成犯罪,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应当以受贿、徇私舞弊罪依照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刑罚我国《刑法》第四百零四条规定: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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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可能发生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406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处罚事由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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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法律条文 2011年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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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则是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严重官僚主义,对工作极端不负责任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处罚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处罚 刑法第409条规定,“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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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刑法第402条规定的“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来定罪处罚。 (五)本罪与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界限。 本罪与后罪的主体都可以是海关工作人员,主观上都是故意,且有明确的徇私动机,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把非法出入境行为作为合法行为予以放纵。但本罪的客体是海关监管活动,而后罪的客体则主要是国(边)境管理秩序;本罪放纵的是走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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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的商品不能进口或出口,就会损害我国的经济利益,破坏对外经贸关系,甚至影响我国的国际声誉。 一、概念及其构成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故意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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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必须经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应当检验而不检验,并出于过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即构成商检失职罪。应当检验而不检验,既包括根本不作检验,又包括虽然检验但只对部分物品及内容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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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只检疫动植物本身,不检疫其装载工具、包装物等。 (二)延误检疫出证,虽然对应当检疫的检疫品进行了检疫,但却未按规定的检疫时间出具检疫结果证明,即超过了检疫期限。超过了检疫期限,不论其所出具的检疫结果是否错误,如果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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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主观心理状态。本罪须出于徇私的动机。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401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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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为。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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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177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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