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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
发表时间:2014-07-28 浏览次数:277

1、《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2008-06-25实施

第五十七条[非法行医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活动的。

本条规定的"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994年9月1日实施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5、《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在家中擅自诊疗病人造成死亡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政法发〔2005〕42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

你厅《关于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在家中擅自诊疗病人造成死亡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请示》(桂卫报〔2005〕17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内执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医师在家中擅自诊疗病人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予以处罚。

此复。

二○○五年十一月七日

附件:关于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在家中擅自诊疗病人造成死亡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请示

桂卫报[2005]175号

卫生部:

最近,我厅接到北流市卫生局的报告,反映当地六靖镇人民医院发生一起一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妇产科医师,在医院内的职工宿舍家中擅自为一位亲戚男性病人进行阴囊外科手术治疗,造成其死亡(死者家属不同意尸检,并私了)的事件。当地卫生局接到举报后,依法调查处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39条的规定,以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为由,给予没收药品、器械;罚款人民币6万元;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逐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当地人民政府认为,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行为属未经批准擅自在家中开办医疗机构,与事实不符。申请人宿舍只有沙发、书桌及少量的药品器械,没有达到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所规定的标准,不构成医疗机构,从而认定申请人未经批准开办医疗机构的证据不足。因此,撤消当地卫生局的行政处罚决定。现就该案件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一、当地人在家中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应当定性为什么违法性质,并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

二、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什么法律及条款的规定来进行处罚。

以上请示,请批复。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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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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