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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15种罪名入罪数额标准
发表时间:2015-07-14 浏览次数:438

15种罪名入罪数额标准一览(律师参考)

一、盗窃罪(刑法第264条)

1、盗窃数额3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属于数额较大),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2、盗窃数额在80000元以上400000元以下(属于数额巨大),处3年至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盗窃数额在400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注:如发生多次(3次以上)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以上三种情形之一的则无须达到3000元的限额,直接入罪。

二、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条第一款)

交通肇事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及以上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

4、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以上,并具有以下情形的:

①、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②、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

③、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④、明知是无牌证或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⑤、严重超载驾驶的

⑥、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三、危险驾驶罪(刑法第133条第二款)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6个月以下监禁),并处罚金。

上述行为主要表现为:

1、醉酒驾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2、酒后、吸食毒品后追逐竞驶的。

3、无驾驶资格而追逐竞驶的。

4、驾驶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辆追逐竞驶的。

5、以超过限速50%的速度追逐竞驶的。

6、在车流量大、行人多的道路上追逐竞驶的。

7、多人或者多次追逐竞驶的。

8、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辆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辆号牌追逐竞驶的。

9、因追逐竞驶受过行政处罚又追逐竞驶的。

10、追逐竞驶引起交通严重堵塞或者公众恐慌的。

注:构成本罪的同时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则须数罪并罚。

四、故意伤害罪(刑法第234条)

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构成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2、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或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五、诈骗罪(刑法第266条)

1、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6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2、诈骗数额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六、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第一款)

1、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2万以上10万以下(属于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数额在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七、寻衅滋事罪(刑法第293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人员轻伤1人,或者轻微伤2人以上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致使他人无法正常生活、工作,或者造成他人自杀、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3、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达1000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

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或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5、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或对上述人员进行殴打、追逐、拦截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注: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八、强奸罪(刑法第236条)

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包括幼女,从重处罚)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①、强奸多人的。

②、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强奸的。

③、二人以上轮奸。

④、致使被告人重伤、死亡等结果的

九、赌博罪(刑法第303条第一款)

以营利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5000元以上的;

2、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

3、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20人以上的;

4、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4000元以上,且聚众赌博3场以上的;

5、聚众赌博者给参赌者提供赌资累计5万元以上,或者获利累计5000元以上的;

6、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7、嗜赌成性,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主要经济来源,输赢额在5万元以上的;

8、组织、召集、引诱他人进行“六合彩”赌博活动的庄家、赌头等首要分子,接受3人以上投注或者接受3次期以上投注,且收受投注额累计在2万元以上的;

9、积极参加“六合彩”赌博活动,并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且输赢额在5万元以上的;

10、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十、开设赌场罪(刑法第303条第二款)

一、开设赌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2、赌资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3、参赌人数累计20人以上不满100人的;

4、开设赌场者给参赌者提供赌资累计5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或者获利累计5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5、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

6、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

2、赌资数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

3、参赌人数累计100人以上的;

4、开设赌场者给参赌者提供赌资累计100万元以上,或者获利累计10万元以上的;

5、招揽未成年人赌博的;

6、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十一、重婚罪(刑法第258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十二、容留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4条)

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2、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3、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6、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十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法第359条第一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引诱、容留、介绍卖淫2人次以上不满20人次的;

2、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3、引诱、容留、介绍孕妇卖淫的;

4、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患有艾滋病、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5、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引诱、容留、介绍卖淫20人次以上的。

2、引诱、容留、介绍卖淫3人次以上,且具有前款第2项至第5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3、引诱、介绍他人到境外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境外人员到境内卖淫的。

4、引诱、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十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法第347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五、抢劫罪(刑法第263条)

抢劫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入户抢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7、持枪抢劫的;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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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58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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