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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机构之信用反担保合同
发表时间:2012-07-17 浏览次数:285

合同编号__年__字第__号

担保人(甲方)∶ 借款人(乙方) 反担保人(丙方)

住所(地址): 住所(地址):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账 号:

电 话:

传 真:

邮 编:

丙方愿意以保证的方式就甲、乙双方签订的××年×字×号《委托保证合同》向甲方提供反担保,并承担反担保的保证责任。甲方经审查,同意丙方作为反担保人。甲、乙、丙三方依照图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丙方同意上述《委托保证合同》中的所有条款,并向甲方保证乙方能够按照上述《委托保证合同》的有关约定,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十五天内向甲方清偿甲方垫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甲方的其他费用和损失等。

第二条 丙方保证担保的范围

一、上述《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履行保证义务代乙方偿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其他费用和损失;

二、上述《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三、上述《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担保费本息、违约金及损失等。

第三条 丙方的保证期间

第四条 保证方式

丙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上述《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乙方的义务的责任,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代乙方向甲方清偿。

丙方放弃作为反担保的保证人的任何抗辩权。

第五条 丙方的其他义务上

一、根据甲方的要求,定期或随时向甲方提供反映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资金、财务会计、统计等方面的文件材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

二、配合甲方对乙方进行定期或随时的检查、了解和监督;

三、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出租、出售、转移、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丙方的全部或大部分财产;

四、丙方机构若发生分立、合并、重组、变更、撤销等情况,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乙方和丙方落实为甲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

五、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七条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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