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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发表时间:2014-02-26 浏览次数:207

    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企业破产法规定,在债权人申报期满后15日内,由人民法院负责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除了完成通知债权人和发布公告外,还应当做好以准备工作:

    (1)拟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议程;

    (2)向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发出通知,要求其必须到会;

    (3)向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代表发出通知,要求其派员列席会议;

    (4)通知破产清算组成员列席会议;

    (5)通知审计、评估人员参加会议;

    (6)需要提前准备的其他工作。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的债权人会议可在下列情况下召开:

    (1)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

    (2)在清算组要求时召开;

    (3)在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债权人会议的主要议事内容有:

    (1)宣布债权人会议权及其他有关事项;

    (2)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

    (3)指定并宣布债权人会议主席;

    (4)安排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接受债权人询问;

    (5)由清算组通报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产、债务情况并作清算工作报告和提出财产处理方案及分配方案;

    (6)讨论并审查债权的证明材料、债权的财产担保情况及数额,讨论通过和解协议,审阅清算组的清算报告,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方案和分配方案,讨论内容记入笔录。债权人对人民法院或清算组登记的债权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并做出裁定;

    (7)依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对上述讨论情况进行表决。

    需要注意,召开债权人会议时,所有具有表决权的债权人都可以参加,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可以参加并发言,但无表决权。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第十四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第十六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是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七日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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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十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公告三个月期满后召开。除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破产程序提前终结外,不得以一般债权的清偿率为零为理由取消债权人会议。

    第四十一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并主持。人民法院除完成本规定第十七条确定的工作外,还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拟订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议程;

    (二)向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发出通知,要求其必须到会;

    (三)向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代表发出通知,要求其派员列席会议;

    (四)通知破产清算组成员列席会议;

    (五)通知审计、评估人员参加会议;

    (六)需要提前准备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二条 债权人会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宣布债权人会议职权和其他有关事项;

    (二)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

    (三)指定并宣布债权人会议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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