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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5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享有以下三项职权: 第一,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 第二,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第三,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债权人会议的内容: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2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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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审查和确认债权是债权人会议的首要职权。具体说,包括以下两个步骤。 (1)审查债权。在债权人会议上,人民法院应当提供债权表和所有证明材料,并方便他们随时查阅。。债权人对个别债权的成立、性质、数额以及担保权有疑问或异议的,可以向申报人提出询问,或者提出异议。 (2)确认债权。债权人申报的债权,经审查无异议的,通过债权人会议决议加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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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享有的职权的内容包括: (一)、核查债权。在债权人会议上,所有的债权证明材料都要向全体债权人出示,供所有债权人查阅,其他债权人可以对证明某项债权是否成立、是否合法、发生的时间、数额的大小、有无财产担保、是否是连带债权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向债权的申报人进行询问,也可以提出异议。 这个过程就是债权人会议履行债权调查债权的职能的过程。 (二)、对选任管理人和管理人报酬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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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的债权人会议开得一直不是很顺利,债权人意见纷纷.债权人丙认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开得太早了,当时他尚未申报债权,被剥夺了参加该次会议的资格 推荐阅读: 债权人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案例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案例 某市某公司是一家国有企业,经营服装,鞋帽和文教用品.该公司于1989年5月成立,注册资金为80万元.公司成立前三年,经营状况一直不错,但自1992年底扩大经营规模后,经济情况开始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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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5条规定:“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1 )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2 )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3)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除此之外,债权人会议还有听取债务人企业整顿情况的报告的权利(该法第20条),监督破产清算组活动的权利(破产法意见第53条),申请终结整顿的权利(破产法意见第37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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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5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享有以下三项职权: 第一,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 第二,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第三,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债权人会议的内容: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2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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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破产法》第61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核查债权;(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通过重整计划;(七)通过和解协议;(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十一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新《破产法》57、58条:“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依照本法第57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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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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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 债权人会议职权
债权人会议享有的职权的内容包括: (一)、核查债权。在债权人会议上,所有的债权证明材料都要向全体债权人出示,供所有债权人查阅,其他债权人可以对证明某项债权是否成立、是否合法、发生的时间、数额的大小、有无财产担保、是否是连带债权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向债权的申报人进行询问,也可以提出异议。这个过程就是债权人会议履行债权调查债权的职能的过程。 (二)、对选任管理人和管理人报酬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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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一般债权的清偿率为零为理由取消债权人会议。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并主持,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拟订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议程; (二)向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发出通知,要求其必须到会; (三)向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代表发出通知,要求其派员列席会议; (四)通知破产清算组成员列席会议; (五)通知审计、评估人员参加会议; (六)需要提前准备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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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的性质 债权人会议由所有债权人组成,是一个临时性机构,不是民事活动的权利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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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是在法院指导和监督下,表达全体债权人意志,代表债权人整体利益而参与破产程序的机构。债权人会议是协调各债权人之间利益,维护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的临时性机构,同时,又是全体债权人对有关破产事项行使决议权和监督权的组织形式。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3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所有债权人都是债权人会议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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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债权人可以组成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或者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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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发出通知,要求其必须到会; (三)向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代表发出通知,要求其派员列席会议; (四)通知破产清算组成员列席会议; (五)通知审计、评估人员参加会议; (六)需要提前准备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并可以授权代理人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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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由出席人员和列席人员组成。关于出席人员,中国《企业破产法》第13条规定,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包括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和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的保证人等。鉴于中国破产法对未如期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剥夺其参加破产程序的权利,因而,实际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其债权须在破产案件受理前成立;(2)已于法定期间内申报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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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 债权人会议组成
是破产法律法规规定的一个集中体现债权人意志的临时性机构。它是由申报债权的全体债权人组成,在破产程序中对破产预防和破产清算进行议决和监督的机构。设立债权人会议的目的在于保证对债务人的和解整顿和破产清算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目前,关于债权人会议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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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 债权人会议性质
当前在破产案件审判实务中,由于有政府的大力支持,企业破产、改制在全社会得到了很好的推进,随着社会对企业破产认知程度的提高,职工利益大都得到了较好的保护。与之相反,债权人的利益却越来越多的受到侵害,个别地方随意逃废债务的情形愈演愈烈,已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影响到社会稳定。因此有必要从研究债权人会议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入手,来探讨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以实现司法公正,构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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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未进行清算,也未办理注销手续。而b公司在c公司成立1年后,也因种种原因不再参与c公司的生产经营。面对这种情况,c公司的债权人主张以村委会为被告,承担a公司对c公司抽逃资金的责任。 分析: 本案涉及的是关联公司破产案中如何对债权人利益进行保护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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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也不存在抽逃注册资金的行为,同时又进一步发现,在贸易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股东在公司没有进行清算的情况下,私分了公司的全部财产。 二、分析 在此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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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债权优先职工债权    对于担保债权和职工债权的清偿顺序问题,新破产法采取了“新老划断”的办法,规定在新法公布以前出现的破产,职工债权优先于担保债权,破产人无担保财产不足清偿职工工资的,要从有担保的财产中清偿。在新破产法公布后,将优先清偿担保债权,职工工资和其他福利从未担保财产中清偿。     这一独创性规定,和中国国情密切相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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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122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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