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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为索债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触犯到刑法却得不偿失。近日,平川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因索要债务而拘禁债务人的案件。 2011年4月23日,由王某作担保,关某某向被告人徐某某借款4万元。后经多次催要关某某未还清本息,后因关某某更换电话号码,徐某某与其失去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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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欠债未还,三名股东却瞒着债权人,偷偷注销公司。他们以为,债务可以就此一笔勾销。但是,近日法院却判决要求他们还债,还要承担诉讼费和公告费。 被告人吴某、叶某和李某三人在同安区共同经营一家电子公司,数年前,电子公司与原告一机械公司签约,引进一套机械设备,价格29万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公司履行了设备生产、安装义务,但是,吴某等人经营的电子公司却没有全部付清货款,拖欠货款8万元,一直不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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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可以要求该欠款人代李某支付我的债款吗? 张先生 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叶翔锋律师回复:一般而言,如果不是经过各方同意,债权人是无法直接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清偿债款的,但如果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债权人完全可以通过向债务人的债务人直接主张,以实现清收债款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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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 债权人死亡怎么办
人的监护人还款,由监护人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清偿欠款,但这笔钱实际上本来就是债务人的,若监护人拒绝还款,则债权人可将债务人诉至法庭,此时监护人将成为债务人的法定代理人进行应诉。 【债权人死亡怎么办】 1、向死者的配偶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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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代管人从失踪的财产中支付。 以上就是对“找不到欠款人怎么办,欠款人失踪债权人向谁讨债”的解答。借贷关系中找不到欠款人是常有的事,或许是欠款人有意为之,也许是有其他事确实不知所踪。但是不论什么情况,对债权人的债权都是非常有影响的,遇到这样的情况,债权人最好根据以上解答寻找合适的方法进行积极索债。如果在实践中还有困难的,不妨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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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益债权(如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等产生的债权)的债权人是否存在对管理人来说有时并不明确,所以,在这一点上破产法也许无法走得很远,权利的保护仍然要依赖债权人自己。 本文为您介绍相关共益债务与共益债权的性质及申报的要求。如果遇到公司法务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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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关于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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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以(2006)民立他字第106号函答复安徽高院: 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中所称“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是指,债权 人要有催收逾期贷款的意思表示,债务人签字或盖章认可并愿意继续履行债务。你院请示所涉的案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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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必须证明债务人存在破产原因,否则其破产申请不被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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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为第三人的权利,其后果由债务人承担的权利;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有碍于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享有的请求撤销这一行为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是公民或法人,也可以是国家。 二、债权人权益包括什么 债权人权益指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流动负债指企业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需要偿还的债务合计,其中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和应交利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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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 物权与债权的特征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依此事实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时会因时效等原因而丧失保护请求权,但在此场合仍对债务人的自愿履行享有受领权。 债权具有以下特征: (1)债权是一种相对权、对人权。债权债务存在于特定人之间,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其权利,不得向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主张自己的债权。 (2)债权为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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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 债权申报的期限范围
债权申报期限,有法定主义和法院酌定主义两种。债权申报期限是允许债权人向法院申报其债权的固定期间。限定债权申报期间,对于破产程序及时、顺利地进行是必要的。我国新破产法对债权申报期限实行法定范围内的法院酌定主义,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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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公布 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 监护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节 个人合伙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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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了解一下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方式有哪些? 平顶山律师 解答: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行使撤销权必须由债权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作出撤销债务人行为的裁判,才能发生撤销的效果。如果债权为连带债权,则所有的债权人可以共同行使撤销权,也可以由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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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 应收账款的介绍
企业应及时收回应收账款以弥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种耗费,保证企业持续经营;对于被拖欠的应收账款应采取措施,组织催收;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凡符合坏账条件的,应在取得有关证明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作坏账损失处理。下面以一则关于应收账款的新闻案例做介绍。若您要咨询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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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 债权是什么
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涉及到公民的切身利益,我们需要准确了解债权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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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江苏省泰州市一家建筑公司向苏州市昆山区一家物资公司购买总价值3500余万元的钢材。但是,截至2012年年底还拖欠货款及违约金300余万元。昆山物资公司多次催要无果,起诉到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区人民法院。 由于案件诉讼标的数额巨大,法院以普通程序受理立案。新民诉法实施后,鉴于该案案情并不复杂,适用普通程序需要较长答辩期和举证期,在法官告知下,原被告一致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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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是否可以行使抵消权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抵消权作为债权的另一权能,自然应当与受领权一样,并不因时效而消失。往大了说,这也和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诚信原则相符。既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这种情况下不允许抵消,虽然自然债权不受法律强制力的支持,但同样也应当予以保护。 另外,抵消权是一种形成权,发生于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可抵消之时,从法律上讲,抵消作为单方法律行为,无需对方当事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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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的起诉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若受限制,起算时点是以债权人初次提出还款之日,还是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次日? 解答:任何债权债务关系均应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并不能因为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而认为就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对于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应当自知道自己的债权被侵害之日起主张权利,并从此时计算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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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债务人是否可以提前履行债务呢?这个问题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如果双方未约定利息的情况下可以,因为此种情况并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但是,如果双方约定了利息,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债权人可以拒绝提前偿还,因为提前偿还将直接减少借款的利息收入,对债权人利益有一定损害。 拒绝提前履行对债权人而言是一项权利,债权人可以先行使,也可以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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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21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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