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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同发生的原因有哪些
发表时间:2012-08-07 浏览次数:364

混同主要基于以下两个方面原因而发生:

(1)概括承受。概括承受是混同的主要原因。主要包括:

a.企业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因同归于合并后的企业而消灭。

b.债权人继承债务,比如父亲向儿子借钱后死亡,儿子继承父亲的债权和债务。

c.债务人继承债权,比如儿子向父亲借钱后,父亲死亡,儿子继承了父亲的财产。

d.第三人继承债权人和债务人,比如儿子甲向父亲乙借钱后,因意外事故二人同时死亡,由甲的儿子丙继承他们二人的财产。 

(2)特定承受。主要包括:

a.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比如债权人甲与债务人乙签订合同后,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乙。

b.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比如甲乙二人签订合同后,债务人乙的债务转移给债权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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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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