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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3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
咨询律师: 胡骅
为全面提升我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加快培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知名品牌和较强竞争力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现就开展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小企业快速发展,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推动创新、催生产业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咨询律师: 胡骅
[知识产权法规]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3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
咨询律师: 胡骅
[产地标记] 原产地标记的概念
到原产地标记保护,其它国家也没有对此保护的义务。由此可知,在我国开展对产品的原产地标记的保护工作十分必要,也是适应入世后国际贸易的需要。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产地标记] 原产地标记的作用
原产地标记是原产地规则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原产地工作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包括原产国标记和地理标志。原产国标记是指用于指示一项产品或服务来源于某个国家或地区的标识、标签、标示、文字、图案以及与产地有关的各种证书等;地理标志指一个国家、地区或特定地方的地理名称,又将该名称用于指示一项产品,且该产品的质量特征完全或主要取决于地理环境、自然条件、人文背景等因素。
咨询律师: 胡骅
地理标志,也称原产地名称,是一个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地理名称。 产地标记,也称货源标识或产地名称,由名称、标识或符号组成,用以表明一种商品来源于某一特定国家、地区或特定的地方。 尽管产地标记与地理标志都有表明所 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原产地标记是国际贸易原产地规则的重要组织部分,是原产地工作的重要内容
咨询律师: 胡骅
[产地标记] 什么是原产地标记权
到原产地标记保护,其它国家也没有对此保护的义务。由此可知,在我国开展对产品的原产地标记的保护工作十分必要,也是适应入世后国际贸易的需要。 原产地标记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原产地名称是确实存在的地理名称; (2)原产地名称的使用人是该产地利用相同的自然条件、采用相同传统工艺的生产经营者; (3)原产地名称所附着的商品为驰名的地方特产。满足以上条件的享有产地标记权。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中华老字号”认定规范(试行)》,为维护“中华老字号”的信誉,加强对“中华老字号”标识的管理,规范“中华老字号”标识的使用,我部研究制订了《“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规定》。现印发你们
咨询律师: 胡骅
老字号振兴发展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负责振兴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专家委员会由各行业专家、法律专家、商标专家、品牌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质量专家、历史学家等组成,主要负责“中华老字号”的评审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知识产权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咨询律师: 胡骅
年商标法和现行商标法对照表 (整理人:周贺微   首次发表网站:冯晓青知识产权网) 现行商标法 2013 年商标法 备注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三章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四章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第五章注册商标争议的 裁定 第六章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七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八章附则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咨询律师: 方亮辉
随着商标的深入人心越来越多人对于自己的法律意识非常重视,本文商标律师为您详细介绍我国商标法中商标的种类有哪些,如果还有版权上的问题也可到律咖网咨询版权律师专业律师为您解答。在我国修改后的商标法中,形成了不同种类的商标,它们是依照商标的使用对象、使用目的、构成形式、知名度高低等不同标准来划分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3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3年8月30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咨询律师: 胡骅
[知识产权法规] 著作权法中有关使用权的规定
著作权归作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有,故著作权的使用权亦归作者、公民、法人或者组织所有。著作权的使用权指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大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使用权可以通过许可使用、继承和赠与及转让的方式取得,使用权人无论用何种方式取得著作使用权,都不得侵犯原作者对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咨询律师: 胡骅
知识产权作为作为自己权利中的一种,其权利最终救济和其他民事也是一样的依赖于司法救济, 而诉讼的前提就是原告诉权的具备,即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下面知识产权律师为您详细介绍知识产权诉讼中原告主体资格如何确定?遇到知识产权问题不知道如何处理时,可以选择登陆律咖网寻找律师的方式找到知识产权律师qq号加其为好友,专业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由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使得权利人难以以占有的方式来证明自己权利存在和所有的状态,体现的诉讼中,原告主张权利时往往需要首先证明权利的存在——具备知识产权成立的要件,同时还需要证明该权利属于自己所有?在侵权诉讼中还需证明该权利具有对抗不特定第三人的效力。在司法实践中,比之一般的民事诉讼,知识产权诉讼被告往往更经常地提出权属抗辩,以在程序上原告主体资格的否定达到对其实体权利主张否定的目的。因而,知识产权诉讼中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尤显重要。 权利依其来源不同可分为原权利和继受权利,知识产权也一样。原权利的权利内容完整,对其提供救济是诉讼制度设置的主要目的所在,权利人享有完整的诉权毋庸置疑。因法定事由或原权利人的意思,发生的权利转移为权利的继受,这种继受的权利仅止于财产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知识产权解释] 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的概念
知识产权,又称为“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下面知识产权律师为您介绍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的概念,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咨询律师: 胡骅
律咖网为您提供对商标权系列的免费法律咨询问题解答,如果您遇到商标侵权方面的问题,可以在本站向律师在线咨询。现有商标律师为您详解有关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法律规定的知识,欢迎阅读。 第二十七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商标法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54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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