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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研析
发表时间:2012-06-12 浏览次数:427

商业秘密是生产者、经营者所拥有的无形资产,它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商业秘密逐渐成为竞争者的“杀手锏”,同时也促使商业秘密的保密与反保密日益复杂化。对此,以往多以民事、行政、经济制裁等手段加以调整,这样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未免显得力量单薄。为顺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刑法,增设了侵犯商业秘密罪条款,将情节严重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上升为犯罪,运用刑法加以调整。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确立对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本文将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特征出发,对侵犯商业秘密罪进行探讨。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商业秘密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被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而根据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不同层次,可以把犯罪客体划分为不同的种类,即直接客体、同类客体和一般客体。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同类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这一点没有什么疑义。但是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直接客体存在着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即商业秘密的专用权。①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②第二种观点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体有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第二层次是知识产权,第三层次是商业秘密权。③第三种观点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商业秘密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④

上述第三种观点更为合理。首先,承认通过自己的创造性劳动或者其他合法与正当方式获得的尚未公开的商业秘密,这是刑事法律设立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理论依据。商业秘密作为一种财产权,权利人具有对自己所拥有的商业秘密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完整的所有权。从法理上讲,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人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允许别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侵犯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包括商业秘密权利人对该商业秘密的取得或形成所投放的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成本,以及该商业秘密给权利人带来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等。因此,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合法权益自然是侵犯商业秘密罪客体的一个方面。同时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一旦被侵害,既有的竞争优势可能会丧失,公平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也就受到了破坏。因此,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人在侵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侵犯了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因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体的另一方面自然也就包括着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这一点是不容忽视的。因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商业秘密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包括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那种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即侵犯的是商业秘密所有人对其商业秘密的所有权,或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观点都是不全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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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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