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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律分析
发表时间:2012-06-07 浏览次数:275

前言:

随着市场经济竞争的日益激烈,以侵犯他人商业秘密为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现象日渐增多。虽然各级法院每年都公布大量侵犯知识产权类的案件,但实际上,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行为远远不止这些,很多案件以受害人放弃权利而不了了之,受害人寻求保护的多数此类案件通常都以行政处罚或者民事诉讼的方式予以解决。其原因在于目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过于宽泛,对于如何认定犯罪数额均没有明确,是目前商业秘密刑法保护的主要障碍之一,使致侵权人得到刑事惩罚的成功率并不高。

一、法条依据

1.1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1.2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法条分析

2.1 立案标准

2001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根据《追诉标准》第六十五条,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立案标准第1项规定,“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所谓商业秘密,刑法第219条作了立法解释,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是指技术配方、技术诀窍、技术流程等信息。经营信息,是指有关经营的重大决策,以及与往来客户的情况等信息。所谓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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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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