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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窃取、披露货源情报 属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发表时间:2012-06-07 浏览次数:345

案例解析

窃取、披露货源情报 属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通讯员 徐晓

案情:

“蚌埠11吨求9米以上车、合肥13吨求8米以上车、沈阳10吨求车”,该信息在辽宁能达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达公司)临沂分公司的配载站发布两分钟后,在中铁通讯公司物流网9510516平台上也出现了。能达公司临沂分公司对此十分气愤,认为中铁通讯公司侵犯了其商业秘密,请求临沂市工商局主持公道。近日,临沂市工商局收到了这样一起投诉。

据查,能达公司临沂分公司服务于临沂市三区九县的配载站,搭建了7116888信息发布平台,为加入该信息平台的会员提供货源配载信息。如配载站有会员需求某吨位去某个方向的车辆,就可打7116888把信息告诉话务员,话务员利用事先登记加入的会员通信录文件向各个会员发布,其他会员通过随身携带的专门用于接收货运信息的接收机接收。接到货源信息的会员若认为自己的车辆符合该信息要求的条件,就可以与发布信息的客户直接联系交易。能达公司临沂分公司还为每个会员设立了加密的地址码,欠信息费的用户其接收机的右下角将出现“锁码状态”,不能查看信息,能达公司临沂分公司每月向加入该网络的会员收取60元的服务费。中铁通讯公司未经能达公司临沂分公司同意,即连接7116888信息发布平台的接收终端频点,接收信息后再在自己的信息发布平台上发布同样的信息,并在市场上销售可以接收该物流信息的接收机,收取信息费,从中牟利。

评析:

本案中,货运信息是不是商业秘密成为该案的关键。根据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商业秘密概念,构成商业秘密需要四个条件,一是不为公众所知悉;二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三是具有实用性;四是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那么,本案中,能达公司临沂分公司所掌握的配货信息是不是商业秘密呢?

从案情来看,首先,能达公司临沂分公司发布的货运信息,非会员不能直接从公开渠道获取,而必须交服务费成为会员,通过专用的信息接收机连接、经过加密的接收终端频点接受。可见,该公司的货运信息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其次,该信息确实为能达公司临沂分公司带来了经济利益,凡接收使用该信息的客户必须首先成为能达公司的会员,每月向该公司交纳60元的信息使用费,经济利益相当可观。第三,该信息的使用对象是特定的货运司机,他们接到该信息后,认为符合信息的要求即可电话联系,一桩货运交易因该信息就可能完成,确定的可应用性显而易见。第四,能达公司采用技术手段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即:每个程序输入后都必须写地址码,为保密,该公司还在写码软件上设了密码。可见,本案的货运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它是货源情报信息。另外,能达公司临沂分公司提交了一份《配货信息合作协议》,证明中铁通讯公司原来与能达公司临沂分公司的合作伙伴孙某存在过合作关系,其有盗取、披露能达公司经营信息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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