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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获取物流需求信息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发表时间:2012-06-07 浏览次数:219

在物流信息服务行业中,开办网站成为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的经营业态,但随之产生的问题及申诉也日趋增多

目前,全国各地物流业发展迅速,随之出现了大量物流信息服务经营者,物流信息服务行业的规模也越来越大。其中,依托互联网设立物流信息网站,是近两年物流信息服务行业发展中出现的一种较新的经营业态,并成为物流信息服务经营者的重要竞争手段。

根据调查,物流信息网站经营者获取利润的途径主要有三个:一是通过提供物流需求信息,吸引并接受企业或个人加入成为其会员,收取一定的会员费;二是吸引有物流需求的企业前来咨询,收取咨询费;三是通过不断增加网站的物流需求信息量,形成一个较大规模的信息共享平台,吸引广告客户,收取广告宣传费。

但是,为了获得更多的物流需求信息,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力,一些物流信息网站经营者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收集和使用竞争对手的物流需求信息资料。一些物流信息网站经营者采取不正当手段,先冒名加入竞争对手的网站成为其网站会员,再将竞争对手网站的物流需求信息资料收集整理,然后作为自己网站的物流需求信息资料对外有偿提供,引发了不少纠纷。工商机关也接到许多类似申诉。这就需要认真研究,科学把握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坚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物流需求信息是否属于物流信息网站经营者的商业秘密一直存有争议

物流信息网站经营者收集、整理并有偿对外提供的物流需求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在工商机关和物流信息网站经营者乃至整个物流服务业经营者中一直存有争议。

持否定意见者的理由有两个:一是物流需求信息是由许多个体货主、车主或物流配货站分别收集,逐渐汇总而成,并陆续对外提供的,因此对这些信息的权利人难以确定;二是物流需求信息被对外提供以后,对不特定的群体是开放的,任何企业和个人都可以获知,因此该信息的保密性不强,不具备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笔者认为,物流信息网站经营者收集、整理并有偿对外提供的物流需求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主要特征,具备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对此,应结合这类行为的特点,从信息权利人、信息保密性以及信息能否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竞争优势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

从物流信息网站经营者设立的会员制度可以看出,网站对于物流需求信息的管理具有保密特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本规定所称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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