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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盗窃附有商业秘密载体行为的定性探讨
发表时间:2012-06-07 浏览次数:499

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无形的知识产权,其法律保护尤其是刑法保护的需要已经为国际社会所共识。新刑法设立了侵犯商业秘密罪这一新罪名,作为保护商业秘密的刑事制裁措施。但是,在盗窃附有商业秘密的载体的行为如何定性上,还存在较多的争论,本文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对此作初步探讨。

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被告人李某在某工厂工作期间,发现工厂的主要产品的设计图纸放在办公大楼的抽屉内未上锁,相关的保卫工作也不周全,遂产生不良居心,乘下班后无人,将重越2公斤的设计图纸用塑料袋携带出厂房,并将该图纸复印后转卖给几个生产同类产品的厂家。数日后,该工厂的技术人员发现图纸不见后,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李某很快被捕归案。经有关部门依据该图纸的制作的工时和使用的材料作出价格鉴定,该图纸被估价为人民币968多元。进一步调查还发现,该工厂的产品由于在设计上的特殊处理,使其产品长期以来一直在市场上占有优势,而由于李某的泄密行为,使该地区数个厂家拥有了这种技术。

此案在讨论过程中出现如下几种类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是:李某在主观具有将图纸据为己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以秘密手段窃取图纸的行为,且该图纸本身的价格经鉴定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设计图纸本身所包含的技术属于该工厂的技术成果,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技术成果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所以,李某的行为已经符合了我国刑法关于盗窃罪的有关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应当对该图纸的技术价值进行评估鉴定,以确定盗窃的数额。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同时构成盗窃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应当数罪并罚。这种观点认为,产品的设计图纸应当包含两个部分,一是以其内容为存在形式的商业秘密部分,另一部分是作为该商业秘密物质体现的载体,对这种这种载体的支配是权利人财产所有权的一种体现,当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得商业秘密的载体时,就可能同时造成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体和侵犯财产罪的客体的侵害,李某的行为是就是同时侵犯了该工厂的商业秘密和工厂对图纸的财产所有权,且均达到了盗窃罪的"数额巨大"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重大损害"标准,已构成两罪,应当数罪并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支持此意见的在论据上又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李某窃取的是该工厂的产品设计图纸,对产品设计图纸以其制作的工时和使用材料为基础进行估价并不能正确反映该设计图纸的真正价值,因为该设计图纸的实际价值是体现在其上的内容,即产品设计技术成果,这种技术成果属于该工厂的商业秘密范畴,不属于财产所有权的范畴,所以不应当构成盗窃罪。李某将图纸转卖给生产同样产品的竞争产家,使其掌握有关技术,将使该工厂未来的生产受到严重的影响,达到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程度,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客观要件,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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