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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区别
发表时间:2012-06-06 浏览次数:113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掌握本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虽然竞业限制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商业秘密,且往往在现实中竞业限制纠纷与侵害商业技术秘密纠纷联系在一起,但竞业限制和保守商业秘密在性质上并不完全相同,侵犯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并非一定共同存在密不可分的,虽然竞业限制违约行为往往与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相竞合,但单纯的竞业限制违约行为也是存在的。保守商业秘密所限制的行为是对商业秘密的泄露和使用行为,违反商业秘密主要是一种侵权行为;而竞业限制所限制的是从事某种职业、的行为,是一种合同行为。竞业限制一般通过合同方式约定违约责任,而保守商业秘密义务则可以不必受合同条款的约束,无论合同中是否约定了保密条款,一旦劳动者的行为构成了对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侵犯,就可以追究劳动者的侵权责任。

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的一个必然的联系在于,约定竞业限制必须以劳动者负有保密义务为前提,即劳动者必须在劳动过程中接触或掌握了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否则,竞业限制协议无效。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不一定实施侵犯商业商业秘密的行为,但一定会给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泄露构成威胁。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二者也可以以不同诉讼请求分别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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