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知识产权法 > 其它知识产权相关 > 商业秘密 >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中的善意第三人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中的善意第三人
发表时间:2012-06-06 浏览次数:154

摘要:在日益增多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许多案件的当事人已不再局限于商业秘密权利人和侵权人,还包括出于善意从侵权人那里获得权利人商业秘密的第三人。由于涉及到法律上的利益均衡及价值判断,如何确定善意第三人的责任一直是个复杂而棘手的问题,各国立法也分歧严重。

关键词:第三人 善意 侵权

一、善意第三人的概念

第三人是指直接获得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人以外的人。在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中,第一人是指商业秘密权利人,第二人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的侵权者,和虽然获得商业秘密但违反保密约定或要求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的违约者,他们的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是违法行为。第三人有善意第三人与恶意第三人之分。善意第三人是指当第二人违法获取商业秘密或违约泄露商业秘密之后,第三人不知且也没有理由会知道第二人违法,从而善意地从第二人那里接受了商业秘密,甚至加以使用。

由于第三人在受让商业秘密时并不知道其前手对该商业秘密存在权利瑕疵,主观上无过错,本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但善意本身在时间上是个游移不定,有待明确的概念。尽管第三人在取得商业秘密时是出于善意,但他难以永远保持这种善意状态,因为一旦他在以后的使用、披露中被商业秘密权利人告知第二人的不正当获取行为,其善意状态将不复存在。鉴于善意在时间上的不确定性,为公平保证交易各方,法律在赋予第三人善意抗辩权同时,必须对其善意进行时间上的界定,也就是要确定善意的准确时间。

确定第三人之善意的时间标准有两种,第一,即时性标准,即以第三人取得商业秘密时的主观状态来确定其是否善意。善意第三人只须在取得商业秘密时是善意即可,在使用中是否为善意则在所不问,即使他以后获悉了其前手的权利瑕疵,也不影响其善意的成立。日本等少数国家采用此标准。第二,持续性标准,即以第三人使用、披露商业秘密时的主观状态来确定其善意。他不仅在取得商业秘密时须为善意,而且在以后的使用、披露中亦须始终保持善意,一旦商业秘密权利人将第二人非法窃取或违约披露的事实通知善意第三人,其善意即自行终止,因而无权继续使用、披露该商业秘密,否则将转化为恶意第三人而承担侵权责任。大多数国家采用持续性善意标准。

二、善意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责任

由于在关于善意第三人责任的问题上涉及到复杂的价值判断与利益权衡,即当保护商业秘密与保护交易安全两种价值取向发生利益冲突时,法律如何在两者之间做出协调,以实现利益均衡。所以各国立法与学说对此认识不一。对善意取得商业秘密的第三人,法律是否应当给予适当的保护和救济,大概有以下三种观点。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中的善意第三人”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知识产权法规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157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