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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构成要件
发表时间:2012-06-07 浏览次数:396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和客观二个方面,结合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侵权行为构成须有以下二个要件:

(一)主观要件。主观要件是指侵权人必须是有过错的,即侵权人在主观上必须知道或应当知道商业秘密是未经其所有人的许可而非法占有或使用的。只要侵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商业秘密的存在而实施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行为,即具备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主观要件。

(二)客观要件。客观要件是指侵权人实施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

包括盗窃(秘密窃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利诱(以给付物质利益或者其他利益的方式引诱了解商业秘密的雇员、合营者、顾问及其他知情人员告知其商业秘密)、胁迫(对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及其雇员、合作人及其他知情人本人或与知道商业秘密者有关的亲属等其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损害为要挟,迫使商业秘密的知情人交出商业秘密)、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其他违背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意愿,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其他违法手段)、非法披露商业秘密(一是不正当获取人将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向他人扩散,二是权利人以外的人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或权利人的保密要求,将其通过正当手段或合法途径取得或知悉的商业秘密披露给他人)、非法使用(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违反约定将其获取的商业秘密在各种有用的场合包括生产、经营、销售等方面加以使用,既包括自己非法使用,也包括违法允许他人使用)、 第三人侵权(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包括一是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商业秘密是其他人以不正当方法取得、泄露或使用,却仍然去使用、取得或泄露商业秘密,二是第三人在取得商业秘密之初并不知道,也无重大过失,而是以后知道或应当知道,而继续使用或泄露商业秘密)等。

在商业秘密侵权的认定上,只有符合上述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方能认定其侵权,二者缺一不可。借鉴《美国商业秘密法》的规定,凡系独立研究开发的、用反向工程的方法取得、接受所有人的许可而获得、通过观察公开使用或公开展示的商品而获得、从公开出版物上获得的商业秘密都不属于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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