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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发表时间:2012-06-12 浏览次数:298

商业秘密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权利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确认商业秘密的财产属性,并规定侵权人负有赔偿责任。

下列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一)以非法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表现为以秘密盗窃的手段获取;以利益引诱的手段获取,如向企业或单位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提供优厚条件,诱使其非法提供商业秘密;以威胁、逼迫的手段使企业或单位掌握商业秘密的人非法向其提供秘密;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常见的有“业务洽谈”、“技术合作开发”、“参与技术鉴定会”等方法套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以非法手段处置了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表现为向他人或社会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非法获得权利人商业秘密后,自己使用而从中获利;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包括有偿使用和无偿使用。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实施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为合法掌握商业秘密的人或商业秘密权利人单位的职员,违反了权利人守密约定或违反了公司、企业的保密章程或违反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向外界泄露、自己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本单位的商业秘密。

(四)恶意第三人获取、使用、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表现为: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三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仍然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苏东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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