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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代表是否有义务保守单位的商业秘密?
发表时间:2015-03-20 浏览次数:244

协商代表应当保守在集体协商过程中知悉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主要是依据《劳动法》,现有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主要都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的。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集体协商代表,是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指派或选举产生,是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双方,因此受到劳动合同约束,应当遵守劳动合同规定的保守商业秘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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