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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实施细则对法院审判工作的影响
发表时间:2012-05-29 浏览次数:60

“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于2007年3月启动,设立了16个课题,完成了21份共190万字的研究报告,北京市高院也参与了相关课题的研究或论证。”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陈锦川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新修改涉及专利申请文件、专利申请和审批程序、专利权评价报告和无效宣告程序、强制许可制度的完善、专利权的运用和保护等诸多方面,其中有些内容的修改与人民法院的专利审判工作直接相关,并给专利审判工作带来变化。

细则修改带来专利审判变化

新修改后的专利法将简要说明规定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必要文件,而且可以用于解释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新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对简要说明的内容作了具体规定。据悉,在以往的专利审判工作中,由于申请文件表述的内容不够清晰、明确,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有一定难度。“今后简要说明将是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一项重要依据,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审判人员需要特别注意这一点。”陈锦川如是说。

新修改后的专利法允许申请人就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提出一件申请,即外观设计可以提出关联申请。“新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对此进行了细化,要求申请人必须指定一项基本设计,并规定一件申请中的相似设计不得超过10项。”陈锦川认为,此次专利法修改前,实践中虽然存在着外观设计的关联申请,但不为法律规定所承认,与多数国家的相关制度也有差异,许多研究者注意到了这一问题。

据介绍,在防止重复授权方面,新修改后的专利法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同时又规定了一种例外情况,对同一申请人同日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又申请发明的,可以先后两次授予专利权,即实用新型与发明之间的转换申请保护,这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专利申请制度。为了在考虑申请人利益的同时确保公众利益,新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了在申请时分别声明、授权时放弃实用新型的具体操作程序。依现行法律,专利权授予后,重复授权可以作为一项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理由。在过去的实践中,由于实用新型和发明之间的转换申请保护在具体操作上存在不够严谨之处,造成了公众利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此次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对这一问题及具体操作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也为人民法院今后审理重复授权纠纷提供了确切依据。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评价报告是此次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修改的重要内容。新修改后的专利法将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制度的对象范围扩大到外观设计专利,将请求人的范围扩大到利害关系人,并将报告名称改为“专利权评价报告”。为了贯彻落实这些规定,新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具体规定专利权评价报告应在两个月内作出;为防止冲突,针对同一项专利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仅能作出一份评价报告;公众可以查阅、复制评价报告。对于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应当注意: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人民法院审理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民事案件时是否中止案件审理的参考依据,而非立案依据,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不能提供评价报告的,也应当予以立案;在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件的审理中,人民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认定专利权的创造性或授权条件,专利权评价报告对于专利权创造性或授权条件的确认不具有法律效力;为了保证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权威性和确保公众利益,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仅能作出一份评价报告且允许公众查阅和复制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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