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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带来的影响
发表时间:2012-05-29 浏览次数:124

进一步提高专利审查三大能力

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实施给专利审查工作带来了较大的挑战。对审查员正确审查和处理不同时期的专利申请提出了更高要求,也对专利审查工作的应“变”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细化了专利申请、审查等方面的规定,对专利审查资源配置能力及对外服务能力的提升提出了新要求。

“为了应对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给专利审查工作带来的挑战,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进一步提高‘三个能力’上采取了有针对性的措施。”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业务管理部部长葛树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进一步提高专利审查适应能力

专利审查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是确保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平稳较快实施的关键。而保障专利审查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首要任务是进一步提高专利审查适应新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能力。葛树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为此,国家知识产权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一是加快《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进度,使审查指南与实施细则同步实施,二是组织专门人员对修改前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法条进行了认真梳理,在局内出台了《关于实施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实施细则过渡办法的操作办法》,明确了新修改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过渡原则、不同时期专利申请的审查操作原则,以及有关法条的引用办法,统一了专利审查尺度和标准。

此外,国家知识产权局还组织编写了《实施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专利审查培训教材》,针对专利审查员开展了一系列法和细则实施培训,以确保修改内容的正确贯彻执行。

进一步提高专利审查资源配置能力

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依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与该受理机构签订的协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过电子交换等途径获得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申请人提交了经该受理机构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葛树表示,在方便申请人以“其他形式办理”专利事务,包括以电子交换等途径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上,国家知识产权局未雨绸缪,先期进行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例如,在所建设的专利电子审批系统中充分考虑新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修改内容,使该系统能够满足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实施的需要。

此外,按照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中的其他相关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工作安排等方面也作了调整。比如,按照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向外申请专利需进行保密审查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了保密审查小组,并且在其工作职责、工作流程等上进行了细化,同时还委托各专利代办处承担部分新申请的初步保密审查任务。各专利代办处在2010年2月1日后(含该日),已可受理带有《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的新申请。不过,申请人仅提交《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和《技术方案说明书》而不提交专利申请的,仍然需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以纸件形式递交或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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