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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专利法实施细则明确“遗传资源”定义
发表时间:2012-05-27 浏览次数:302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18日在对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进行解读时表示,这次修改明确了“遗传资源”的定义。

日前,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以下称决定),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将从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法制办负责人介绍,为施行专利法有关就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应当说明遗传资源来源的规定,《决定》根据《生物多样性公约》的规定,明确了“遗传资源”的定义,规定,“遗传资源”是指取自人体、动物、植物或者微生物等的含有遗传功能单位并具有实际或者潜在价值的材料。

同时,考虑到有的发明创造虽然利用了生物资源,但并未利用遗传功能,不应履行披露遗传资源来源信息的义务,《决定》将“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界定为利用了遗传资源的遗传功能完成的发明创造。

此外,《决定》还规定了披露遗传资源来源信息的方式:就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申请人应当在请求书中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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