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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实施细则 我看新有“四点”
发表时间:2012-05-27 浏览次数:304

■ 新闻缘起

1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新《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专利法第二十条所称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法规定,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新《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2008年12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专利法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专利法的顺利实施,根据专利法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进行修改。(新华社)

新实施细则对专利法的相关条款作了细化和明确,将更有利于专利权保护

从2月1日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以下称《决定》)将正式施行。这意味着,自2009年10月1日实施以来,经过第三次修改的专利法将有与之相对应的实施细则。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中科院研究生院法律与知识产权系主任李顺德全面参与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专利法》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的研究。

“当时修法的时间比较紧,有些问题没有完全考虑周到,也没有达成统一的认识。”李顺德告诉记者。

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将给我国的专利制度带来哪些变化,本文将一一揭晓。

禁止重复授权 同日申请方可转换保护

2008年,济宁无压锅炉厂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舒学章发明专利无效纠纷提审案,历经三审,耗时8年,最高法院的判决为这场争论画上了一个句号。

本案中的两个专利本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但同一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做法是否符合专利法上的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始终是争议的焦点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认为,专利法所称的同样的发明创造是指保护范围相同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在判断方法上应当仅就各自请求保护的内容进行比较即可,本案涉案两个专利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专利法上的禁止重复授权是指同样的发明创造不能有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处于有效状态的专利权同时存在,而不是指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次专利权,有关行政操作并不违背立法精神。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和复审委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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